|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专升本学分制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
根据浙大发远程[2002]1号《浙江大学授予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和实施学分制后教学计划及有关管理办法的调整,经浙江大学学位办公室同意,现对远程教育学分制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操作办法,作如下调整或补充规定:
1、关于不能授予学位的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我院实施学分制后,对专升本教学计划的毕业总学分作了调整,根据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数占毕业学分数17%以上不能授予学位的原则,现对不能授予学位的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的原规定作如下调整:
非医学类大专起点本科学生在毕业时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2学分(含12学分),医学类大专起点本科学生在毕业时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5学分(含1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不能授予学位。
2、关于取消学位课程特批缓考的规定。学分制学生选考后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包括学位课程)考试的,不必办理缓考手续,也不影响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3、关于申请学士学位的有效期。我院学分制学生的学分作为审核毕业资格在入学后8年内有效,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在入学后5年内(含5年,包括休学和学期不选课)的毕业当年有效,超过5年或学生毕业以后,均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4、本补充规定适合于专升本学分制学生。
5、原授予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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