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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各科必修课平均成绩(进入学位评定科目的第一次考试为准)在70分以上。
   3.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80分)以上(含80分)。
   4.通过辽宁省学位办公室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受过处分者;因违法乱纪、考试作弊等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未获本科毕业证书者。
   3.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4.未通过规定外语考试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报学位申请书。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出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校学士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04年起自主招收的学生。
   2003级学生在满足本条例的前提下且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可申请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五. 本办法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04年5月2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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