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维护考试管理秩序,保证有关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纪、作弊、严重作弊、扰乱或破坏考场秩序等四种情况。
三 对有考试违规行为者,学院除对其在网上通报批评外,视其违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 口头警告;
2 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本次考试成绩减30分,卷面成绩不足30分者以零分计;
3 留校察看处分,本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4 开除学籍。
四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规定放置的;
2 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内容的;
7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8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 不按规定关闭手机或呼机的;
10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 考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的,或因考场违纪累计被口头警告三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本次考试的成绩减30分,卷面成绩不足30分者以零分计。
1 夹带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2 接传答案的;
3 交换答卷的;
4 抄袭他人答卷的;
5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6 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7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8 其他应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六 考生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的,清除考场,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
1 本场次二次作弊者;
2 替他人考试者;
3 请他人代考者;
4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不按学院规定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5 其他应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的。
七 考生有下列扰乱乃至破坏考场秩序的情形之一的,清除考场,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扰乱考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 蓄意以盗取及其它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者、向有关人员实行贿赂、恐吓、暴力行为者。
八 监考、巡考、考点考务负责人及其他指定的考务工作人员有权对上述情况当场做出认定,通知违规考生本人,并及时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表上交。 |